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双湾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调解结案,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李某三次向原告王某赊购红砖1.1万余块,价款6042元。后经原告王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借故拖欠,王某无奈诉至金川区人民法院双湾法庭。 双湾法庭受理该案后,了解到案件标的额较小,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标准,故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庭审中,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一审终审、减免诉讼费等相关规定,同时简化了庭审流程。经庭审调查,双方对债权债务没有争议,仅对履行方式和期限存在分歧,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农村,结合各自的经济条件,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双湾法庭始终将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农村涉案标的较小、熟人社会等特点,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大幅缩短了审理天数,提高了审理质效,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42250元以下 (含42250元) 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42250元但在169000元以下 (含169000元) 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