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三、 收支总体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五、“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第三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一、部门管理转移支付表
十二、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前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指导意见>
一、部门职责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2、按照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
3、审理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减刑案件和需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假释案件。
4、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7、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8、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9、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相关法律草案的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综合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10、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领导全省法院执行工作。
11、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2、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3、负责本院并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督察工作。
14、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财务经费和物资装备配置。
15、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6、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下级法院、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7、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8、承办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司法互涉工作以及其它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19、负责本院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20、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司法技术服务。
21、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建议和提案联络工作。
22、负责我省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以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制度的制定工作。
23、负责甘肃省境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指导监督全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36个,包括:办公室、政治部、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处、老干处、督察室、机关党委、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宣传处、司法行政装备处、网络信息处、直属处、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少年法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信访室、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司法技术处、执行局、执行综合管理处、执行复议监督处、执行协调指导处、联络处、司法警察总队。另外,还有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
二级机关单位3个,包括: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其中: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个基层法院,为三级预算单位;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下辖祁连山林区法院、小陇山林区法院、白龙江林区法院、洮河林区法院、子午岭林区法院5个基层法院,为三级单位。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省法院及直属法院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三)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事业单位3个,包括:甘肃省法官学院、甘肃省法官学院分院、甘肃省民族法制文化研究所。
三、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23年部门收支包括机关预算和直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3年预算收入77706.76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5103.16万元,增加7.0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人员经费有所提高。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0322.4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7384.33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3年支出预算77706.76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70322.43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6539.43万元,增长10.25%,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人员经费有所提高。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5.35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72447.7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11.57万元。
4.卫生健康支出1224.62万元。
5.住房保障支出2037.52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0322.43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3年基本支出24823.43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979.43万元,增长13.6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
(二)项目支出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45499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3560万元,增长8.4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全省“智慧法院”4.0版本信息化建设网络运维经费有所增加;部分法院由于审判执行等业务需求增加的经费。
1.保障运转经费10个,主要是:《法刊》(审判理论与实践)等印刷费、重点案件开庭审理办案费、文化建设宣传经费、法官法警服装费、办案业务费、涉法涉诉司法资金、办公用房租赁费、电费补助、少数民族法制教学研究经费、全省法院业务费。
2.其他项目10个,主要是:设备购置费、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经费(其中“12368”司法平台运行维护费50万元)、物业费、培训费、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研究及陈列馆专项经费、法庭运维费、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经费、全省法院“两庭建设”资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维修经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五、“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66.5万元,与2022年预算持平。
2.公务接待费107.64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2.22万元,下降2.02%,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机关及直属单位严格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压减控制公务接待人数及接待标准。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56.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1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81.05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16.41万元,下降2.12%,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省院机关及直属单位达到报废条件年限的执法执勤车辆数较上年度有所减少,严格按照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和严格按规定控制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压缩了相关支出。
4.培训费307.83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1.02万元,下降0.3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法院系统整体培训计划更加规范,减少了各单位的零星培训。
5.会议费525.8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397.6万元,增加310.14%,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前两年受疫情影响会议基本未召开,今年常态化会议均有序纳入预算。
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7384.97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1244.97万元,下降20.28%,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办案量增加、案件管辖范围扩大,大要案数量增多及新审判楼启用后运行成本增加。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23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689.79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8111.6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610.1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968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95010.68万元。其中:办公用房66984.16平方米,价值54074.37万元。机关共有公务用车113辆,价值3071.59万元。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价值47799.13万元。2023年度各单位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约为6826.74万元,主要为囚车报废更新采购、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空调、办公家具等,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3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二)非税收入情况
2023年省法院机关及直属单位共有10个单位涉及非税收入,2023年计划征收9000万元。
(三)重点项目情况
2023年省法院及直属法院计划选取“办案业务费”项目为重点项目公开项目信息。本年度计划将3250万元项目资金根据案件审理进度合理支配,安排开庭时间,确保保证年底前审执结案件工作顺利完成。
办案业务费是法院支出中最重要的年度经常性项目,主要用于法院案件调查、取证、调解、审判、合议、裁判、再审、终审、执行等办案相关的业务费用。为确保全省法院加强司法保障,审判工作良好运转,提高办案能力和效率,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设立此项目。
近年来,法院办案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为保障法院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体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我院依据《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文件精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建立起新型的更加完善的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办案经费作为法院办案主要职能的支出资金,确保了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了法院完成全年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四)部门管理转移支付情况
2023年预算无部门管理转移支付,相关表格为空表。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2022年我单位对法官法警服装费、物业费、信息化建设经费等七个项目进行绩效目标自评,并对项目绩效进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主要对符合项目规定的案件进行情况摸底;对符合规定,并需要经费支持的项目资金额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资金合规、合理使用。预期达到的效果是保障好重点案件调查、取证审查、开庭、裁决等事项,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全省法院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20个,涉及财政支出103414万元(含全省法院系统涉及项目6个),其中:一般公共预算项目11个,涉及财政支出38433万元;非税收入安排项目9个,涉及财政支出64981万元。2023年本部门及所属12个预算单位全部纳入部门(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八、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公共安全支出: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保证审判和执行等业务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医疗卫生支出: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特此说明。
附件:
附表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绩效目标表(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