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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访问甘肃法院网,今天是 2023年03月08日 星期三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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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省法院宣传处 作者: 责任编辑:王智慧 发布时间:2022/6/24 16:03: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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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在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3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张根虎发布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例,省法院宣传处副处长马建伟主持发布会。

        图片


        据发布会介绍,从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883件,生效判决861件1481人,给予刑事处罚1477人,其中给予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74人,毒品犯罪案件重刑率达38.8%,比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高出近30个百分点。目前,全省毒品犯罪呈现出案件总数逐年下降,重刑率较高、罪名相对集中,重大案件涉案毒品数量显着增大,涉案毒品类型较为单纯,地域性特点明显,涉案人员大多无业且文化程度偏低等新特点。

        今年是《甘肃省禁毒条例》实施的第一年,全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大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强化协同联动,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广泛宣传营造防毒拒毒浓厚氛围,毒品审判工作取得显着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全省禁毒工作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下一步,全省法院将持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强化监督指导,坚持证据裁判,准确适用法律,及时总结经验,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协作配合,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专业化、高效化、精准化水平,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毒品犯罪,不推动法院禁毒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杨某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云南籍被告人杨某某联系余某某(已判刑)商议运输毒品。12月20日,二人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一饭店附近从他人手中接取毒品,共同藏匿于余某某的比亚迪轿车后排靠背中。杨某某驾驶奥迪轿车在前,余某某和雇佣的司机周某某驾乘的比亚迪轿车在后,一同运往甘肃。途中,因两辆车先后发生故障,杨某某两次租用车辆,将毒品转移至新租用的车中,继续运往甘肃。12月24日16时许运至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一清真寺附近,等待向他人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46块,净重18228.07克。


        【裁判结果】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谋取巨额利益,非法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联系他人共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以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杨某某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杨某某死刑。

        【典型意义】


        西南地区紧临“金三角”,一直是我国严防境外毒品输入、渗透的重点地区。从云南边境非法入境并往内地扩散,是该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我省传统毒品主要来源于“金三角”和我国云南边境地区,且多以临夏籍人员外流贩运或与云南籍人员勾连贩运至省内为主要方式。因此,堵源截流和严厉打击运输链犯罪,特别是大宗毒品犯罪,成为我省缉毒工作的重要环节。本案就是一起长途向我省运输大宗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跨省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行最为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运输毒品的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彰显了审判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大宗运输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

        被告人安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安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于2016年5月13日、2017年10月27日、2018年10月10日、2020年4月15日被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五年、十三年、十五年。所判刑罚均因安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未能实际收监执行。

        2020年2月14日至3月23日,被告人安某某在前罪因患病未能收监执行期间,又4次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941.4克,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剩余部分以每小包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


        【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买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安某某曾4次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因病未能收监实际执行,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罪行严重,又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安某某所判处的刑罚。


        【典型意义】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分子中有相当一部分再犯,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践踏法律尊严,继续实施毒品犯罪,反映出较深的主观恶性。本案就是一起多次被判刑,因患疾病无法收监实际执行,继续多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安某某利用身患疾病的客观实际,不思悔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多次实施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对其坚决依法严惩,并协调相关机关收监执行,体现了对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的政策立场。


        案例三

        于某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自1998年12月开始吸食毒品,曾于2011年、2016年、2018年被多次强制戒毒,但仍继续复吸。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2月10日上午,于某某酒后为筹资购买毒品吸食,向他人借钱不足时,得知邻居张某某(女,84岁)有钱,于当日下午6时许翻墙进入张某某家中借钱,遭拒后,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张某某现金700元逃离现场。当晚,于某某用劫取的现金购买毒品吸食。次日,张某某被发现死于家中。


        【裁判结果】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于某某入户抢劫,又致被害人死亡,亦属累犯,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禁毒综合治理中,对直接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坚持从严惩处的同时,对因吸毒引发的肇事肇祸,甚至引发的次生重大危害社会治安类犯罪,仍是综合治理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对因吸毒引发的抢劫、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亦应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抢劫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于某某为筹集毒资,采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亦反映出因吸毒问题引发的次生犯罪,特别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问题,需要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