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访问甘肃法院网,今天是 2023年03月08日 星期三
        新闻发布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发布会

        省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来源:省法院宣传处 作者: 责任编辑:王智慧 发布时间:2022/3/2 15:04:28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图片


        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首个“女法官国际日”来临之际,3月1 日下午,省法院举行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斌发布了全省法院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做法、亮点和成效,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伟主持发布会,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一级高级法官贾靖平发布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全省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与多家职能部门开展合作,推动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新格局。通过组织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在诉讼服务中心和基层法庭设立“家事调解室”等,不断探索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新机制。对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强奸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坚持从严从快打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融入审判全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惩治的权威和司法为民的善意。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全社会关爱妇女儿童,持续营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新氛围,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图片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及“女法官国际日”来临之际,省法院向社会各界发布8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8件案例涵盖了非婚生子女抚养,反对家庭暴力,家庭教育令,离婚女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猥亵幼女,拐卖儿童,老年人赡养等诸多方面,从不同层面反映了当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不仅在类型上具有新颖性、典型性、代表性,也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法律效果上具有教育性、指导性、示范性,体现了全省法院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使命担当。省法院将进一步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为新时代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高某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高某1(男)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高某2。因生活琐事,高某1经常殴打张某及女儿高某2,为此张某一直忍让。2020年5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高某1得知后,多次前往张某单位和借住的姐姐家里不分时间的打闹、纠缠。2020年6月1日,高某1再次前往张某姐姐家纠缠,朝张某脸部、胸部挥拳击打,并对劝架的张某姐姐实施掌掴脸部、拖拽头发等暴力行为,张某报警并与姐姐住院治疗。高某1的家暴行为不仅使张某遭受身体伤害,更让女儿高某2长期遭受精神折磨无法安心学习。为避免再次遭受家暴,张某和女儿高某2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高某1对张某、高某2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高某1对张某、高某2进行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便不构成犯罪,法院也会给予训诫或罚款、拘留等处罚决定。本案中,高某1经常对妻子张某及女儿高某2实施家庭暴力,其情况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建议警方和社区网格员,不定期回访张某、高某2母女生活状况,确保母女二人日常生活不再受高某1干扰。通过法院对人身保护令的快速作出,派出所和社区的通力协执,全力构建反家暴立体网络体系,全方位为受害人撑起“保护伞”。


        案例二

        陈某某与窦某1、窦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年逾八旬的陈某某(女)共生育了四个孩子,老伴去世多年,现仅有两名子女在世。陈某某年老多病,且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无任何经济来源。就赡养问题与子女产生争执,两名子女对如何赡养老人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陈某某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官通过先法后情的方式,结合处理赡养纠纷的经验,与老人女儿面对面谈心,通过微信视频与老人儿子交谈,让子女明白赡养老人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子女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同意每人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600元。




        【典型意义】




        赡养纠纷属于典型的因家庭矛盾产生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影响家庭和睦,还会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多元调解优势,积极调动各方力量,释法说理多方联动,注重实质性矛盾化解,既化解了矛盾,也促进了家庭和谐,更宣传了中华民族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余某1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母亲余某某与赵某同居后生育余某1(女)。期间余某某告知赵某生育余某1的事实,但赵某不相信余某1是自己的孩子。余某1出生后一直随母亲余某某共同生活,赵某拒不支付抚养费。余某1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其抚养费。经鉴定赵某确系余某1生物学父亲。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人民法院认定赵某与余某1的亲子关系,并结合实际生活需要、余某1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赵某在余某1上学前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上学后至独立生活前,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




        【典型意义】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权利。即便父母并未结婚,子女仍有权利向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如父母因矛盾而分居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也需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本案经法院审理,确认余某1与赵某存在亲子关系,在赵某多年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判令其履行支付抚养费至余某1成年,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鲁某某、吴某2与吴某1、汤某某、吴某3共有纠纷案



        【基本案情】




        鲁某某(女)与吴某1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吴某2,并与吴某1的父亲吴某3、母亲汤某某共同居住生活。因居住地棚户区改造,其五人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吴某3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款2438037元。2018年,鲁某某与吴某1离婚,孩子吴某2由鲁某某抚养。鲁某某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有其与孩子的份额,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有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被征收房屋系吴某3、汤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鲁某某在2014年加盖二楼房屋时投入了一定劳力,对加盖的二楼补偿款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吴某2系未成年人,未对房屋修建出资或投入劳力,对房屋征收补偿款不享有份额。判决:吴某3、汤某某、吴某1向鲁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26194.25元。再审认为,鲁某某、吴某2属于《某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对象,具有取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资格,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所作贡献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吴某3、汤某某夫妇享有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的70%,吴某1、鲁某某、吴某2共同享有30%。虽然吴某2系未成年人,未对房屋建设作出贡献,但其亦具有取得征收补偿款的资格,本着照顾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其应享有父母相同的财产份额,故吴某1、鲁某某、吴某2所共同享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份额,应由其三人平均分配。因此,再审改判吴某3、汤某某、吴某1向鲁某某、吴某2支付房屋补偿款487607.40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及老城区改造的推进,涉及家庭成员间因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涌入人民法院。在此类纠纷中,嫁入的儿媳及其未成年子女是否享有房屋征收补偿资格以及如何分配补偿款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难题,审判实践中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再审充分体现了房屋征收补偿款具有一定身份属性的特性,将其与普通共同财产予以区分。在考量共有财产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的同时,坚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



        案例五

        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时16周岁)在某小区附近,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罗某某持刀将曹某某腹部刺伤。后罗某某投案。案发后,罗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赔偿现金7.58万元;后经法院调解,又赔偿9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针对罗某某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的问题,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罗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父母主动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职责,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生理和心理状况,以防再次发生违法犯罪。




        【典型意义】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重要的“国事”,标志着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新时代。该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发出的全省首份《家庭教育令》,是全省法院认真学习宣传、积极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创新举措,对于引导家庭和社会各界形成整体合力,共同解决好家庭教育的“揪心事”、“愁心事”、“难心事”,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六

        姚某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和被害人胥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姚某1,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姚某1由胥某抚养。2019年8月,因索要儿子抚养费问题,姚某某将胥某杀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姚某某持刀捅刺胥某数十刀,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姚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姚某某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姚某1、胥某1(姚某1外祖父)的相关经济损失4.8万余元。胥某1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胥某1因病去世。由于姚某1的祖父母、外祖母早年去世,8岁的姚某1陷入事实无人抚养、缺乏法定监护人的窘境。针对本案特殊情况,二审法院耐心释法晰理,全力化解矛盾,首先取得被害人亲属对一审民事判决的理解,其次晓之以情最终被害人妹妹愿意承担姚某1的监护职责,同时又协调民政、社区、公安等部门,将姚某1的户口迁至监护人辖地,并落实每月1000元的事实无人抚养救助金,姚某1的监护和生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法院审判工作更当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针对家庭成员之间侵害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严格依照事实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又从群众利益、群众感受的角度出发,杜绝闭门造车的简单裁判,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克服就案办案,充分考虑人伦情理,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被害人子女抚养问题,避免恶性刑事案件对未成年孩子的二次伤害,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有温度、接地气,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切实实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案例七

        黄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系某童星艺术培训机构负责人。2019年9月份开始,黄某某利用其在该校担任培训老师的便利,为寻求个人刺激,满足变态心理,在培训教室对刘某某(时年未满8周岁)、崔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董某某(时年未满8周岁)、杜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王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等数名女童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工作便利条件,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禁止黄某某从事与教育、培训、训练、看护未成年人等有关的职业,期限为五年。




        【典型意义】




        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高度关注,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上负有重要的职责和神圣使命。本案系一起校外培训机构的老师利用职业便利多次猥亵女童的典型案例,社会影响极坏,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严惩处”的立场,并将继续加强涉及未成年案件审判工作,坚决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应当提高警惕,务必选择正规的校外培训机构,时刻关注并做好孩子日常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切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八

        徐某某拐卖儿童、方某某收买被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与妻子育有三子,均已成年,想再生一闺女。2016年4月,徐某某妻子又生下一男婴,二人商议后以3万元的价格抱于方某某抚养。后方某某得知男婴系徐某某亲生儿子,2019年9月因给男婴上户口而案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亲生儿子,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是以出卖亲生子为目的,而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大幅度下降,但一些父母出卖、遗弃婴儿,以及人贩子收买婴儿贩卖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对于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处以相应刑罚,充分彰显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家庭、社会稳定,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