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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带你了解执行那些事,让我们一起探索“闯新路”破题“执行难”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成禄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15 17:59:52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法院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案件合理、有效地执行,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及保障判决、裁定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持续稳定增长阶段,民事执行案件占据了整个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执行工作在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承担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12月13日,肃州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刘成禄和王倩受肃州法治直播间邀请,与大家共同讨论了有关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知识。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说了些什么?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立即通过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承办法官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其中包括(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动产、证券、税务、保险),并第一时间冻结其名下所有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及网络资金。

        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之后应当怎么办?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将如何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法院强制腾退房屋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划重点!敲黑板!法院执行过程中那些行为不要有?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为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消除疑惑、焦虑,正视理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该注意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完毕需要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被执行人有明确、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当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足额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执行案件就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等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继续恢复执行。但这一点也正是申请执行人所不能理解的,认为案件“终本”是法院敷衍自己,自己胜诉后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殊不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代表着执行无望,而是继续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措施。

        什么是“终本”?

        【什么是“终本”】“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包括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置后案件仍不足以执行完毕)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这几类案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

        【为什么要“终本”】

        执行案件终本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案件确无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法院既不能让案件处于长期未结状态,又不能放任申请人执行人的权利不能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结案措施,“终本”不是对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所以,接到终本执行裁定书时,不代表案件就此完结,而只是处于“休眠”状态,随时可以重启。

        【“终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终本的条件,即需同时满足:(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后法院如何做】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后,法院会制作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相关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本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终本期间,法院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仍然有效,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