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对当事人诉争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它是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综合反映,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最终体现。裁判文书的内容不仅决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影响着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较之于裁判文书的结果,裁判者形成结论时的思维过程和逻辑框架对于裁判文书的公信力、裁判结论的可接受程度、社会关注的回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裁判说理 司法公正 权利义务 逻辑推理
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之中,如果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则司法公正就无法得到彰显。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让法律走进老百姓心里,使广大百姓真正理解法律、相信法律、尊崇法律,由此才能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裁判文书的现状及不足之处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序言说“要增强说理的正确性、简明性和逻辑性”。当前裁判文书体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裁判文书长篇大论,格式守旧。
1.套用以往裁判文书格式的现象普遍存在。现在大多数的裁判文书都包含以下五部分: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证据质证与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判决如下,这样的布局限制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空间。
2.片面追求裁判文书篇幅。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普遍存在盲目追求裁判文书篇幅,一味图长图多,似乎写得多就能让当事人息诉了事,遗憾的是事与愿违。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长篇大论却无明确说理的裁判文书已无法让群众满意。只有重视对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进行针对性的说理,才能使每一个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定分止争。
3.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因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很多人校对裁判文书时不细心,造成文书存在错字的现象,文书字体、字号和段落编排不符合规范要求,装订参差不齐、加盖印章不规范等错误一直存在。
(二)裁判文书说理空洞,逻辑分析能力欠缺。
1.裁判文书争议焦点不明确。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官不总结争议焦点或者争议焦点总结不到位,导致说理内容不固定,看者听者如坠云里雾里,不明其意。
2.裁判文书分析过程不具体。当前裁判文书分析焦点问题不深入,不透彻;对证据的分析,不是围绕证据的三性、证明力大小等进行逐一分析说理,仅以一两句空泛的语言表述是否采信的理由。还有的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体现数额计算的具体过程和标准,直接给出结果,以致当事人看不懂。
3.裁判文书法律用语不规范。有的裁判文书法律适用不规范,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完整。还有的裁判文书存在语法错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文书的专业性、严肃性。
(三)裁判文书结论理由不充分。
1.裁判文书不说理。实践中,部分裁判文书存在不说理的问题,表现最为明显的是争议焦点总结不足,在没有争议焦点的情况下,自然很难看到焦点问题分析,缺失分析说理的过程,由事实直接得出裁判结论的判决仍占一定比例。
2.法官不想、不会说理。当前社会纠纷频发,法官办案压力逐年增加,很多法官在工作中或迫于案多人少的压力,或基于自身的惰性,以求同案同判、快速处理。有些法官往往不愿或不敢在判决书中细致地阐述判决理由,就怕“言多必失”。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官不会说理的情形,这主要受限于法官的知识水平、司法能力、文字功底、逻辑思维等条件。
二、裁判文书现存问题的根源分析
(一)法官能力因素。近年来,司法裁判队伍逐年呈现年轻化趋势,其认知能力、业务能力、分析能力均需要一个成长的过程,有的年轻法官知识储备不足,涉猎面过于狭窄,造成判决书语言逻辑混乱,对案情未能考虑全面的情形难免会发生。有的年纪较大的法官虽然审判经验丰富,但是对更新的法律知识接受速度较慢,大多数时候还是依靠以往的经验审理案件。由此可见,培养一名合格甚至优秀的法官,需要通过加强培训考核、延长锻炼期限、合议庭把关等途径逐渐提升法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
(二)工作压力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在法官人数没有明显增长的前提下,法官的办案数、工作量势必加大,工作强度势必增高,因而法官没有充分的时间对每个案件都做到透彻分析和研究。有的法官由于工作量大,指派刚考入法院的法官助理草拟法律文书,这种情况下,若法官把关不严,难免出现论理不清的劣质文书。
(三)制度保障因素。由于法官职业保障方面制度不健全,使法官普遍反映审判压力大、司法环境差等问题。在这么多的压力下,部分法官已经离职或正在考虑离职。在这种状态下,法官对审理的案件自然产生了敷衍情绪,自然也就没有心思研究案情,没有热情去书写高质量的裁判文书。[1]
三、裁判说理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裁判说理要依据法律规定,对程序、证据、事实作出合法性判断,并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公正裁判。裁判说理的合法性是司法权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2.针对性原则。所谓针对性,是指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裁判结论等进行说理论证。法官在裁判中应当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入手,逐步展开,层层推进,说理必须是支持或者不支持裁判结论的说理,否则就可能偏离主题。[2]
四、裁判文书改革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确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机制。实践中,很多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一味追求篇幅,而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说理。在今后的探索中,我们应鼓励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注意繁简分流,该多说的多说,该少说的少说,没必要的就不说。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司法运行效率,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做到裁判文书尽可能言简意赅,将法官的核心观点清晰地展示给看到裁判文书的人,改变以往裁判文书冗长无味的情况。
(二)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实践中,法官群体在承受高强度的工作压力的同时,还面临着极高的职业风险。2021年1月12日,湖南省高院女法官周春梅在地下车库遭到当事人向某报复,不幸身亡,周法官仅仅是拒绝为向某案件打招呼,就遭到向某杀害。这场悲剧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我们的法官在公正司法的呼声中坚守公平正义,可是谁来维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完善法官的人身保护机制,杜绝法官受到当事人各种形式打击报复的情况。
(三)提升法官职业素养,强化责任意识。法官员额制改革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借此之际,应当加强法官遴选工作,遴选一批审判经验丰富、司法能力强、勇于担当的法官,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一是注重培养法官庭审与撰写裁判文书的能力,要求法官具有充分的庭审驾驭能力,要积极有效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通过庭审查清案件事实,为裁判文书的制作打好事实认定基础。二是注重法官规范审理程序和判后答疑的能力,法官必须严格执行诉讼程序,耐心做好释法说理,以期取得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与接受,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五、结语
常言道:“文如其人。”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裁判文书说理是一门艺术,让当事人从内心接受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和探索新思路、新方法,重视社会综合知识积累的过程,巧妙运用情理与法理的手段,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法治社会理应是对司法充满信任的社会,是司法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社会。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司法裁判在解决社会正义、塑造社会秩序上的基础功能和重要使命日渐彰显,承载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浓厚期待。但是,要进一步提升中国司法公信力,就要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保障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宋北平、孙长江等着《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和理由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0月第一版,第43页。
2、王利明《裁判说理论》—以民事法为视角,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第一版,第186-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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