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到位案款82万元,申请执行人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175万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给付完毕。如若被告未能按时给付,则以未履行数额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年利率为3.85%。B公司履行100万元,剩余75万元未能按时履行,A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B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查询,发现B公司账户有部分资金,便依法冻结了B公司的银行账户。考虑到长期冻结被执行公司银行账户,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于是承办法官积极联系B公司,B公司负责人表示因工程款未结算,未能按期履行,待工程款结算后一次性履行完毕。执行法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及时解除了对B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B公司在工程款结算后及时履行欠款及利息82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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