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中院民三庭庭前调解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包某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有XX商标,核定适用范围“餐馆、快餐店”,包某以肃州区某烤肉店未经包某授权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该商标标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对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该烤肉店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该烤肉店停止侵权、拆除带有商标标示的餐饮服务设施,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庭前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主审法官以案释法,向该烤肉店经营者解释了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违法性后,该烤肉店的经营者也认识到了其经营行为侵害了包某的注册商标权。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调解意向,该烤肉店同意停止侵权、拆除带有商标标示的餐饮服务设施,并赔偿包某经济损失。该案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立足“我为群众办实事”化解的一起涉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来,中院民三庭立足知识产权审判职责,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在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强化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有序经营,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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